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书法家协会是经文化部批准,具有跨省开展书法考级活动资质的全国性艺术水平考级机构。

第二条  中国书法家协会书法考级中心以中国书法家协会强大的专业学科优势及雄厚的专业力量为依托,本着以普及书法艺术教育,提高国民素质,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为宗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应试的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依法依规依约开展书法考级活动。

第三条  中国书法家协会书法考级采用书法创作和理论考试的方式,对学习书法艺术人员的艺术水平进行评测和给予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中国书法家协会书法考级中心是负责中国书法家协会书法考级日常工作的常设机构,隶属于中国书法家协会,由中国文联书法艺术中心负责管理。其履行的职能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社会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

(二)制定中国书法家协会书法考级工作规划;

(三)审查申请承办书法考级工作单位的资质;

(四)对承办单位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评估;

(五)组织专家编撰和修订书法考级辅导教材;

(六)聘请(解聘)书法考级考官;

(七)发布书法考级简章和信息;

(八)评定成绩,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

(九)组织书法考级成果展览,出版作品集;

(十)实施具体的书法考级工作。

第五条  中国书协书法考级中心负责聘请(解聘)书法考级考官,将所聘考官信息报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批后,颁发中国书法家协会印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

第六条  书法考级考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国书法家协会创作类会员;

(二)7年以上专业艺术学习经历或者中级以上(含中级)艺术或者艺术教育专业职称;

(三)5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艺术创作、艺术理论研究或艺术教育工作经历;

(四)良好的示范、教学指导及鉴赏能力;

(五)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修养。

第七条  考官应当对考生的书法艺术水平作出评定,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三章  承办单位

第八条  书法考级承办单位是中国书法家协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开展考级具体活动的合作单位,由中国书法家协会颁发《中国书法家协会书法考级承办资格证书》。

第九条  中国书法家协会与承办单位必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办单位必须在合作协议规定范围内,以中国书协的名义组织书法考级活动。

该合作协议生效起20日内,承办单位将本单位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向承办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第十条  申请承办书法考级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从事艺术教育、艺术创作、艺术培训、艺术研究等与艺术考级专业相关的业务;

(三)开展艺术考级活动必要的物质条件;

(四)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书协的工作性质和专业特征,着眼于书法考级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可持续性发展,新申请承办考级工作的单位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文联、书法家协会或下属事业单位;

(二)国有文化企业单位。

第十二条  申请承办书法考级工作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承办书法考级工作申请书,申请书中应载明拟承办的行政区域范围、申请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书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二)《申报单位情况登记事项》《法定代表人情况登记表》《考级负责人情况登记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考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申请单位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房屋产权单位公章和申请单位公章;

(六)中国书法家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书法考级承办单位应组建常设工作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依据文化和旅游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法规以及中国书法家协会的部署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制定健全的规章制度;

(二)按照中国书协书法考级相关规定,在承办区域内部署宣传、推广和组织考试工作;

(三)发布中国书法家协会书法考级中心制定的书法考级简章,组织报名和考试,做好考试备案等考务工作;

(四)向考试合格的考生转发《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

(五)采集考点考场视频图像等资料;

(六)配合中国书法家协会做好考级成果展览、学术研究和公益性活动等;

(七)组织实施承办书法考级的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可以与相关单位合作开展书法考级活动,合作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与承办单位条件一致。承办单位必须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作单位必须在合作协议规定范围内,以承办单位的名义开展书法考级活动,承办单位对合作单位与书法考级有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无考级授予权和委托权。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每年12月20日前向中国书协书法考级中心提交考级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考级活动整体情况、成绩与问题、意见与建议。

第十七条  书法考级承办单位在1个合同周期内不开展书法考级活动的,取消承办书法考级资格。

第四章  考级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中国书法家协会书法考级中心发布考级简章→承办单位发布中国书协书法考级中心制定的考级简章→组织报名→根据考生数量和报考专业级别信息合理编排考场→考生领取准考证→承办单位在考试开始10日前向中国书法家协会书法考级中心提交考前备案材料→承办单位组织现场考试→收卷后交中国书法家协会书法考级中心评卷定级→考后备案→中国书法家协会书法考级中心按评定的等级制作等级证书→向考生发放等级证书。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书法考级经费由中国书法家协会统一管理,实行单独立项、自收自支,同时接受中国书法家协会审计。

第二十条  遵守国家的物价法规,严格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中国书协书法考级中心。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中国书法家协会审核批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